湖南达茂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21民初114号之二
原告:胡洪斌,男,1974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丹,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梓兼,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易兰英,女,198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
被告:黄**,男,198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颖,湖南五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达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泉塘街道板仓路以南、向阳路以西新长海中心3栋A座1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08355629XB。
法定代表人:汪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彬,湖南鑫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健,湖南鑫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长沙县?梨街道金托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梨街道白羊组泉木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430121B897924966。
法定代表人:邓炎雄。
原告胡洪斌与被告易兰英、黄**、湖南达茂建设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长沙县?梨街道金托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原告胡洪斌于2022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黄**、湖南达茂建设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长沙县?梨街道金托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胡洪斌的申请系对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洪斌撤回对被告黄**、湖南达茂建设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长沙县?梨街道金托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审判员  沈金勇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饶汝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