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云沣生态环境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烟台云沣生态环境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蓬莱蔚阳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蓬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0614民初3585号 原告:烟台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蓬莱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蓬莱区。 原告烟台某有限公司与被告蓬莱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31日立案。原告烟台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烟台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