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蓬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0614民初3585号
原告:烟台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蓬莱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蓬莱区。
原告烟台某有限公司与被告蓬莱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31日立案。原告烟台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烟台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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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