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626民初2014号
原告:***,男,196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寿忠,福建劲节律师事务所律师,受东山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西店镇吉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688038698F。
法定代表人:邬文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负担。
审判员 孙陵宁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范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