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通服创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湖南创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湘0104民初1781号
原告***。
被告湖南创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龙。
委托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湖南创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湖南创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南创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柳晓寒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舒放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