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楷益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楷益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新疆某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206民初1959号 原告:江苏楷益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069487195E,住所地江苏省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堰桥配套区堰畅路2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崇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崇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3MA775JWA0X,住所地新疆图***市东城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1年10月26日生,汉族,系该公司总经理,住山东省蓬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7年7月23日生,汉族,系该公司法务,住贵州省思南县。 原告江苏楷益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楷益智能科技公司)诉被告新疆***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酒业股份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6日立案。 原告楷益智能科技公司诉称,***酒业股份公司收到为其定制设备后未结清全部价款,现请求法院判令***酒业股份公司立即支付价款1787000元。 被告***酒业股份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涉案合同中双方约定:“因执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地点为安装调试地人民法院”,该约定属协议管辖且符合民诉法第三十四条关于协议管辖的规定,合同中安装调试地为***酒业股份公司住所地即在新疆图***市辖区内,根据协议管辖优先于法定管辖的原则,按照协议管辖的约定,本案应由新疆图***市人民法院管辖,故该案应移送至新疆图***市人民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酒业股份公司与楷益智能科技公司于2016年6月30日签订的设备定制、安装、调试承揽合同,该合同约定由楷益智能科技公司为***酒业股份公司定制1万千升红枣酒一期项目设备一套,合同总价为8740000元;该合同第八条约定的争议解决办法:因执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地点为安装调试地人民法院等内容。楷益智能科技公司已向***酒业股份公司交付了涉案设备,该设备已进行了安装调试,设备的安装调试地为***酒业股份公司。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双方合同约定起诉地点为安装调试地人民法院,该约定的地点属与有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民诉法第三十四条协议管辖的规定,应为有效的协议管辖。根据法律规定,协议管辖优先于法定管辖,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根据“协议管辖”的原则来确定法院管辖。本案中双方约定起诉地点为安装调试地人民法院,安装调试地为新疆图***市,应由新疆图***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故本案应移送至新疆图***市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新疆***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新疆图***市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