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楷益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某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楷益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兵03民终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新疆***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图***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江苏楷益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崇宁(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新疆***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楷益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楷益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法院(2019)兵0302民初4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楷益公司向上诉人***公司交付的设备及其安装、调试等承揽项目能否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双方是否存在违约情形等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法院(2019)兵0302民初49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上诉人新疆***酒业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677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