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兵03民终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新疆***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图***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江苏楷益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崇宁(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新疆***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楷益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楷益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法院(2019)兵0302民初4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楷益公司向上诉人***公司交付的设备及其安装、调试等承揽项目能否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双方是否存在违约情形等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法院(2019)兵0302民初49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上诉人新疆***酒业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677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