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苏0211执保1845号
申请人:江苏楷益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堰桥配套区堰畅路**(堰桥)。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江苏亿泰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华庄南场村苏锡西路**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无锡市精益不锈钢流体设备部件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太湖镇黄金湾工业区div>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住所,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金融二街**div>
负责人:***,该行行长。
本院于2020年12月11日受理了申请人江苏楷益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亿泰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与第三人无锡市精益不锈钢流体设备部件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苏0211民初7841号。申请人江苏楷益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江苏亿泰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无锡市滨湖区××工业园××路××号的房产。申请人江苏楷益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楷益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查封被申请人江苏亿泰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无锡市滨湖区××工业园××路××号的房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