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206民初7161号
申请人:江苏楷益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069487195E,住所地江苏省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堰桥街道配套区堰畅路2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六盘水盘州姜业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2MA6DKERP3L,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保田镇新格路盘南农业产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苏楷益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六盘水盘州姜业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苏楷益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本院冻结六盘水盘州姜业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苏楷益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六盘水盘州姜业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