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326破申37号
申请人:温州益坤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阳县鳌江镇鹤祥路。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温州赛泉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阳县萧江镇后林村(萧江变电站边)。
法定代表人:***。
2022年11月2日,申请人温州益坤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温州赛泉塑业有限公司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温州赛泉塑业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22年11月4日通知了温州赛泉塑业有限公司,温州赛泉塑业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温州赛泉塑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8月4日,住所地平阳县萧江镇后林村(萧江变电站边),经营塑料编织袋制造、加工、销售等。现申请人凭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人仍无法清偿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本院认为,申请人温州益坤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温州赛泉塑业有限公司享有合法债权,被申请人属于破产清算适格主体,具备破产清算原因,且本院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温州益坤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温州赛泉塑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