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湘0104执恢486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奥托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麓谷麓枫路奥托科技园内,组织机构代码证:76801024-9。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湖南翰林文化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阴县顺天大道南侧,组织机构代码证:57656010-7。
法定代表人:***。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沙奥托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翰林文化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湘0104民初00784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但被执行人湖南翰林文化商务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翰林文化商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4476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湖南翰林文化商务有限公司应得收入294476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湖南翰林文化商务有限公司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