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湘0104执恢48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长沙奥托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麓谷麓枫路奥托科技园内,组织机构代码证:76801024-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湖南翰林文化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阴县顺天大道南侧,组织机构代码证:57656010-7。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长沙奥托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翰林文化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作出(2015)岳民初字第00784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长沙奥托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本院于2018年6月11日立案执行。
2018年6月1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湖南翰林文化商务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18年6月11日要求申请执行人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6月22日提供财产线索,于2018年8月16日去被执行人湖南翰林文化商务有限公司所在地进行财产扣押,但因执行阻力较大,未能实际执行。本院于2018年6月24日、2018年11月27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于2018年6月22日向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于2018年7月30日向长沙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情况,于2018年7月30日向湖南省保险行业协会查询被执行人的收益类保险情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8年8月18日通过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其未能提供。
2018年11月27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湖南翰林文化商务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18年11月28日约谈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其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止2018年11月29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294476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294476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