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湘0104执4606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奥托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麓谷麓枫路奥托科技园内。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2年9月28日出生,住湖南省平江县。
被执行人:松滋市创兴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松滋市新江口镇立业路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9年5月1日出生,住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
申请执行人长沙奥托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松滋市创兴印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20)湘0104民初1722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但被执行人松滋市创兴印务有限公司、***至今未按该生效判决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松滋市创兴印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8723元;或扣留、提取其应得收入358723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迟延履行利息暂计算至本裁定之日)。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