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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鑫源医药物流开发有限公司、国本(重庆)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104民初10603号 申请人:湖南鑫源医药物流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麓天路2-2号。 诉讼代表人:湖南鑫源医药物流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吟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吟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国本(重庆)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巴南大道9号12幢2单元25-6。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汉慈(深圳)医药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市花路8号T8旅游创意园323。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长沙医凯企业管理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麓天路2-2号8872号房。 执行事务合伙人:***。 被申请人:长沙奥托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麓谷麓枫路奥托科技园内。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5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被申请人:***,男,196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 被申请人:湖南省鑫庆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麓天路2-2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湖南鑫源医药物流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国本(重庆)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汉慈(深圳)医药产业有限公司、长沙医凯企业管理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长沙奥托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鑫庆医药有限公司追缴出资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湖南鑫源医药物流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国本(重庆)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6100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等价值的财产,冻结被申请人汉慈(深圳)医药产业有限公司2900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等价值的财产,冻结被申请人长沙医凯企业管理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500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等价值的财产,冻结被申请人长沙奥托机械股份有限公司1000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等价值的财产,冻结被申请人***6100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等价值的财产,冻结被申请人***1000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等价值的财产,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鑫庆医药有限公司3000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等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申请人湖南鑫源医药物流开发有限公司破产,而诉请要求被申请人缴纳出资并在各自相应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进而就各被申请人未缴出资而申请相应保全措施,对此应予准许。但由于湖南鑫源医药物流开发有限公司总注册资本为1亿元,故保全总额不应超过1亿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国本(重庆)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6100万元(若账上余额不足,则存入不限,取款冻结,直至冻足前述款项后,余额方可支取)或查封、扣押、冻结该被申请人名下其他等额财产; 二、冻结被申请人汉慈(深圳)医药产业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2900万元、长沙医凯企业管理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2500万元、长沙奥托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1000万元、***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1000万元、湖南省鑫庆医药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3000万元(若账上余额不足,则存入不限,取款冻结,直至冻足前述款项后,余额方可支取)或查封、扣押、冻结该被申请人名下其他等额财产,且上述被申请人应冻结财产总额不超过3900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