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奥托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长沙奥托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精诚印务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湘0104民初4469号 原告:长沙奥托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麓谷麓枫路奥托科技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68010249G。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82年9月28日出生,系原告公司员工,住湖南省平江县。 委托代理人:***,女,汉族,1988年4月11日出生,系原告公司员工,住湖南省湘阴县。 被告:湖南精诚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沙坪街道沙坪村392号2号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5MA4QCYN61X。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69年7月13日出生,住湖南省辰溪县。 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长沙奥托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精诚印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部分被告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苏***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附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