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湘0104执7474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奥托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麓谷麓枫路奥托科技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68010249G。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精诚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沙坪街道沙坪村392号2号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5MA4QCYN61X。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长沙奥托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精诚印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作出(2021)湘0104民初4469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立案执行。
2021年9月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湖南精诚印务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8月31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9月1日、2021年9月29日、2021年10月29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收益类保险、金融理财产品、不动产、车辆、工商、证券、网络资金等情况。于2021年9月2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部分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适宜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1年10月29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湖南精诚印务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有财产线索可以提供,并同意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的标的金额为52440元,截止2021年10月31日,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52440元未执行到位(金额以最终结算为准)。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所享有的权利和本院可依职权采取的执行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