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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某公司与某某建筑工程(河南)有限公司、李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鄂0381民初3641号 原告:浙江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龚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清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某某建筑工程(河南)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 法定代表人:赵某。 被告:李某,住江苏省扬中市。 被告:赵某,住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 原告浙江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诉被告某某建筑工程(河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建筑公司)、李某、赵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某建筑公司、李某、赵某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某某建筑公司向某甲公司立即支付截至2024年11月21日已到期未付工程款283644元、违约金285500元(依据涉案合同第7.3条之约定),合计569144元;2.判令李某、赵某对某某建筑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某某建筑公司、李某、赵某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保险费。事实与理由:某甲公司与某某建筑公司于2023年2月24日签订了合同编号:K2****034的买卖合同,另于2023年3月8日签订了合同编号:K2****034的增补合同,两份合同总金额共计658000元。截至2024年11月21日,根据某某建筑公司提供的加盖某某建筑公司公章的结算明细,某甲公司实际完成工程量对应金额为669877元,某某建筑公司退货金额为186233元,某某建筑公司已支付金额为200000元,故某某建筑公司尚欠某甲公司283644元。因此,某甲公司有权请求某某建筑公司立即支付剩余全部价款283644元、违约金285500元,共计569144元。由于李某与某甲公司、某某建筑公司签订了担保协议,李某为某某建筑公司的涉案合同担保人,当某某建筑公司违反涉案合同约定逾期向某甲公司支付价款的,李某应在某某建筑公司的债务范围内对某甲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此,李某应对某某建筑公司应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另,某某建筑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而赵某系某某建筑公司的一人股东。因此,赵某应对某某建筑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某甲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的全部义务,三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某甲公司合法权益,为维护某甲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判决。 某某建筑公司、李某、赵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2023年2月24日,某甲公司(乙方)与某某建筑公司(甲方)签订了《康帕斯管路系统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合同金额56.8万元,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三天内甲方支付乙方付款方式:1、合同签订后3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金额30%的预付款,货到现场后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金额40%的进度款,验收合格之日起5天内双方结算确认工程总金额后甲方支付乙方剩余款项(不超过发货之日45天);2、工程中若按甲方要求合同发生设计或施工变更,由甲方承担相应发生的费用,上述款项应当按照本协议5.1条款同比例予以支付;3、在甲方未支付全部价款前,材料所有权和使用权归乙方所有。违约责任及纠纷处理方式:1、因乙方原因未按时施工及完成工程项目,按每拖延一个工作日处500元/天违约金;2、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无法按期正常施工,并造成乙方损失的,按每拖延一个工作日处500元/天违约金,并按实际损失额由甲方赔偿;3、因甲方未按期支付工程款的,则按500元/天支付乙方违约金…2023年3月8日某甲公司(乙方)与某某建筑公司(甲方)签订了《康帕斯管路系统施工合同》(增补)签订了合同编号:K2****034的增补合同,合同约定:合同金额9万元,付款方式和违约责任及纠纷处理方式同上。合同签订后,某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组织了施工。2023年7月27日,某某建筑公司给某甲公司发去商务联系函,内容为,双方签订的两份合同总金额为65.8万元,截止2023年7月24日,已支付20万元,按照合同付款进度欠款26.06万元,承诺于2023年8月31日之前全部付清欠款。李某(丙方)作为保证人,与某某建筑公司(甲方)和某甲公司(乙方)签订了担保协议,协议约定,丙方为甲方履行支付货款提供担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金额为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而未支付的款项,保证期间为主合同货款付清为止。如果甲方不按约定付清货款,乙方有权直接向丙方追偿,丙方在接到书面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清偿,未按期代为清偿到期债务,丙方需按照2023年银行贷款利息4倍支付未付金额利息。同时协议还约定,在甲方暂时没有能力及时还款时,若能根据乙方的要求提出合理有效的还款计划,保证期间相应顺延。 某甲公司陈述,某某建筑公司提供了加盖某某建筑公司公章的结算明细,截至2024年11月21日,某甲公司实际完成工程量对应金额为669877元,某某建筑公司退货金额为186233元,某某建筑公司已支付金额为200000元,故某某建筑公司尚欠某甲公司283644元。但结算明细并无出具明细的时间,某甲公司亦未提供其与某某建筑公司验收工程合格时间的证据。 另查明,原告某甲公司于2025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要求冻结某某建筑公司、李某、赵某银行存款569144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于上述金额的其他财产。本院于2025年3月5日作出(2024)鄂0381民初364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告某某建筑公司、李某、赵某的银行存款、微信、支付宝账户余额或者其他等值财产在569144元范围内予以查封、冻结。 本院认为:某某建筑公司与某甲公司签订的两份《康帕斯管路系统施工合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某甲公司已按照合同的约定完成施工,某某建筑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付款,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某某建筑公司向某甲公司出具的结算明细,确定尚欠某甲公司款项283644元,故对某甲公司要求某某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283644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某甲公司诉请违约金285500元,本院认为违约金约定的标准过高,且某甲公司亦未提交因某某建筑公司违约造成的损失的相关证据,同时也未提供双方验收工程的具体时间,本院酌定从某某建筑公司向某甲公司出具商务联系函之日起作为违约开始的时间,违约金以欠付款项的数额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即从2023年7月27日起,以283644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违约金至欠款还清之日止。赵某系某某建筑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根据法律规定,某乙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李某自愿为欠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款,故对某甲公司要求李某、赵某对某某建筑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某甲公司要求三被告承担财产保全保险费,因没有约定,本院不予支持。某某建筑公司、李某、赵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愿放弃抗辩权和对某甲公司所提交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六百八十一条、第六百八十八条、第七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某建筑工程(河南)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某公司工程款283644元,并自2023年7月27日起,以283644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支付违约金至欠款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李某、赵某对被告汇熙建筑工程(河南)在本案第一判项中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承担清偿责任后,被告李某有权向被告某某建筑工程(河南)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浙江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92元,保全费3366元,公告费450元,合计13308元,由被告某某建筑工程(河南)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六百八十一条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七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