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疏浚工程有限公司

德清莫干山五彩红枫花木园与德清县水利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浙江省疏浚工程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杭上民初字第1051号 原告:德清莫干山五彩红枫花木园。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德清县水利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浙江省疏浚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浙江东洲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原告德清莫干山五彩红枫花木园诉被告德清县水利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浙江省疏浚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东洲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德清莫干山五彩红枫花木园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行使诉讼权利,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清莫干山五彩红枫花木园撤回起诉。 预收案件受理费159525元,减半收取79762.5元,由原告德清莫干山五彩红枫花木园负担,退还原告79762.5元。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