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浙0502民初6241号
原告:上海麒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北薀川路****。
法定代表人:唐灼毅,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健,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1年3月1日出生。住址:江苏省姜堰市。
被告:浙江省疏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凤凰路**v>
法定代表人:沈少鸿,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麒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省疏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浙江省疏浚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麒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省疏浚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7137元,减半收取3568.5元,财产保全费2465.5元,合计诉讼费6034元,由原告上海麒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黄 剑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