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乐飞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乐飞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尚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5民初3147号
原告:四川乐飞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峨眉山市九里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816211002820。
法定代表人:闫长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岷,四川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广福大道12号行政服务中心B区3号楼17-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096850279N。
诉讼代表人:重庆信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该企业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安丽,女,重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乐飞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四川乐飞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重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四川乐飞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重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乐飞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重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4025元,由四川乐飞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  宇
审 判 员 王 丽 丹
人民陪审员 欧阳俊呈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周 佳 俊
书 记 员 孙 小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