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乐飞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乐飞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聚芯光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1181执1066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乐飞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816211002820。住所地:四川省峨眉山市九里镇车箭路2号。
法定代表人:闫长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岷,四川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聚芯光电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42537633A。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红湾创客中心B1栋213号。
法定代表人:廖广宁,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19)川1181民初225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11月26日受理四川乐飞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深圳市聚芯光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398583.6元、违约金10000元及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支付垫付案件受理费3938元,负担本案执行费6029元。
执行中,经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另查明,被执行人深圳市聚芯光电有限公司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规定,也未按照执行通知书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发出限制消费令。经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 忠
审判员 黄郁葱
审判员 聂宏武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一十七日
书记员 黎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