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212执103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电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0691752744977W)。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开发区通和路20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宁波市鄞州精德尔机械制造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4725140473K)。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福明街道福明乡***。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58年12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XXX),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电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市鄞州精德尔机械制造厂、***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但短期内难以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浙0212执103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 董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