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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皓宇垚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3民终402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正方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平翔路2号院5号楼。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百瑞(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皓宇垚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西门外大街1-2层11-8。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淑明,女,北京皓宇垚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皓宇垚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通和路2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1年5月27日出生,北京皓宇垚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副经理,住北京市密云区。 上诉人北京正方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以下简称正方合二分公司)因与上诉人北京皓宇垚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皓宇垚公司)、被上诉人江***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器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8民初69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上诉人正方合二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上诉人皓宇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淑明,被上诉人**电器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正方合二分公司上诉请求:一、请求改判**电器公司与皓宇垚公司就销售及安装款、延迟支付销售及安装款的利息、退还材料款向正方合二分公司共同承担付款责任;二、请求改判***向正方合二分公司支付20万元补偿款;三、请求改判案件受理费全部由**电器公司、皓宇垚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正方合二分公司不认可一审法院的部分判决,正方合二分公司认可一审法院关于销售及安装款、延迟支付销售及安装款的利息、材料款金额的计算方法,但不认可仅由皓宇垚公司承担责任,正方合二分公司认为应当由**电器公司与皓宇垚公司共同承担责任。二、**电器公司与皓宇垚公司应当就销售及安装款、延迟支付销售及安装款的利息、材料款共同向正方合二分公司承担责任。**电器公司是发包方之一,也是最终的受益人和实际付款人,正方合二分公司与**电器公司及皓宇垚公司签署的承揽合同,确定由皓宇垚公司向正方合二分公司支付代理销售及安装款,皓宇垚公司支付的代理销售及安装款来源于**电器公司的支付,即**电器公司委托皓宇垚公司向正方合二分公司支付销售及安装款。当皓宇垚公司拒绝或拖延向正方合二分公司支付代理销售及安装款时,**电器公司有义务向正方合二分公司直接付款。三、***对正方合二分公司出具欠条所载明的20万元补偿金,应当在本案中一并作出判决。***是皓宇垚公司实施煤改电项目的实际控制人,正方合二分公司在本次合作中的主要接洽人为***,由于皓宇垚公司长时间拖延向正方合二分公司支付销售及安装款,在正方合二分公司多次催促下,***作为实际控制人同意主动加入债务方承担迟延付款的责任,于2020年1月22日向正方合二分公司出具了“欠条”,承诺将在2020年6月30日前向正方合二分公司支付20万元作为补偿,至今正方合二分公司未收到该笔款项。***在承揽合同中以皓宇垚公司授权代表的身份签名,在一审中也承认自己是皓宇垚公司的项目经理,其出具欠条的行为是在履行职务期间。***出具欠条的根本原因是煤改电项目工程款无法按期支付,才同意以个人身份主动加入债务方承担迟延付款的责任。出具欠条的时间是在煤改电项目进展过程中,出具欠条的地点是在皓宇垚公司的办公室,***出具欠条的行为与煤改电项目和皓宇垚公司有密切的联系,不能视为与皓宇垚公司无关。因此补偿金应当在本案中一并做出判决。四、案件受理费应当由**电器公司、皓宇垚公司、***承担。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缺乏法律依据,应当依法予以纠正。请二审法院明察,支持正方合二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电器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正方合二分公司的上诉请求。正方合二分公司要求**电器公司与皓宇垚公司共同承担责任,没有合同与法律依据,根据合同约定,**电器公司与正方合二分公司没有法律关系,没有任何合同条款表明**电器公司委托皓宇垚公司付款,反而在合同第三条中约定,无论出现任何状况均与**电器公司无关,正方合二分公司与皓宇垚公司任何关于款项的计算均是在双方之间完成,**电器公司只进行协调,款项支付与**电器公司无关。一审判决对此认定正确。 皓宇垚公司辩称,不同意正方合二分公司的上诉请求。正方合二分公司请求的付款条件没有成就,***的欠条应当另案处理,正方合公司要求***与**公司承担责任,缺乏依据,一审判决正确。 皓宇垚公司上诉请求:一、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者依法改判;二、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正方合二分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皓宇垚公司坚持一审判决的答辩意见作为上诉意见,在此不再叙述。皓宇垚公司行使的是先履行抗辩权,正是因为正方合二分公司怠于诚信履行配合提供相关验收资料的义务,导致不符合结算条件,密云区农委才未能及时拨付款项,正方合二分公司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及恪守约定的原则,应该受到谴责,至于一审判决查明的密云区农委已付款项等事实均与正方合二分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无关,不能简单认定皓宇垚公司的付款条件成就,正方合二分公司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要求皓宇垚公司给付款项及利息,待条件成熟时方可主张,故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关于利息双方并未约定,不应支持。综上所述,一审判决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应当依法予以纠正。皓宇垚公司恳请二审法院依法维护皓宇垚公司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依法作出裁判。 正方合二分公司针对皓宇垚公司的上诉意见答辩称,不同意皓宇垚公司的上诉请求,同意一审判决的第一、二、三项。付款条件是农委第二笔拨款,而不是材料问题,而且材料已经齐备,如果手续不全也不会拨那么多款,5000万元中已经支付4000万元。**电器公司是受益人也是付款人,也是给**电器公司干的活,**电器公司应当支付这笔款项。关于三方签订合同中第二条第四款约定,代理人先结算60%,下拨第二笔款时结清,现在农委已经下拨了四笔款。即使手续不全,农委下拨第二笔款项时也应当结清。皓宇垚公司的上诉请求没有合同依据。 **电器公司针对皓宇垚公司的上诉意见答辩称,同意皓宇垚公司的上诉请求。皓宇垚公司认为手续没有完成,**电器公司认为,根据合同约定,密云农委最终付完款的前提条件是包括当地村镇的**手续,证明每户的煤改电项目完工没有出现问题,在此条件下农委付余款。目前还有20%余款没付是因为需要提供村镇**的全部资料,这部分是皓宇垚公司及其下属工程队的义务,落实到正方合二分公司。皓宇垚公司认为正方合二分公司应当完成村镇**义务,交全全部资料再付款。请法庭依法裁判。 正方合二分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电器公司、皓宇垚公司支付代理销售及安装款1 034 500元;2.请求**电器公司、皓宇垚公司支付2019年2月15日至2020年12月2日代理销售及安装款利息(以1 034 500元为基数,其中2019年8月20日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3.请求**电器公司、皓宇垚公司支付材料采购款1 357 387元;4.请求被告***支付补偿款20万元。诉讼费用由皓宇垚公司、**电器公司、***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皓宇垚公司出具证明,***是皓宇垚公司的员工,主要负责煤改电工作。 2018年4月29日,(甲方)**电器公司与(乙方)皓宇垚公司签订北京市密云区2018农村“煤改电”合作协议,协议约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决定以合作方式共同参与2018年度北京市密云区“煤改电”项目,双方同意在该地区展开合作。乙方负责协助甲方在该区域内顺利中标,甲方在中标后应将该区域交由乙方进行具体实际操作,乙方不得有消极懈怠不作为等行为。双方在合作过各中如发现任何一方损害对方的情况,须书面提醒警告,如对方依然不采纳意见,受损害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作,并要求赔偿全部损失。推广的空气能热泵产品的型号、规格、价格等详见下表:产品名称(一体式低环境温度空气源热泵机组):型号KSR—9IB—(X)C3HP,价格8750元/台;型号KSR—16IB—(X)C5HP,价格12 200元/台;型号KSR—18IB—(X)C6HP,价格14 100元/台 ;备注均为:R410a环保冷媒/定频。说明,此价格为甲方全额垫资价格,含税含运费,由甲方办理托运,乙方自行承担卸货及入库……。 2018年6月11日,密云农委与**电器公司签订了《密云区2018年煤改电项目供货合同》(热水型空气源热泵)。 合同标的,密云农委从**电器公司购买,**电器公司同意向密云农委出售所列设备:1.空气源热泵KSR—9IB(X)C,零下12度制热量5.3千瓦,价格18 565元/台,适用面积80㎡;2.空气源热泵KSR—16IB(X)C,零下12度制热量9.5千瓦,价格25 945元/台,适用面积 120㎡;3.空气源热泵KSR—18IB(X)C,零下12度制热量9.5千瓦,价格28 460元/台,适用面积160 ㎡。本价格包含设备费、安装费、其他安装辅料费用、监控平台服务费及户内面积测量费。 合同总金额,根据实际供货安装的设备数量、设备单价、监控平台数据传输数量、农村住户面积进行据实计算。 付款方式,本合同货物的付款方式,根据安装进度及政府资金到位情况进行拨付……。 2018年6月14日,(甲方)**电器公司、(乙方)皓宇垚公司、(丙方)正方合二分公司,三方签订了《煤改电销售及安装设备承揽合同》,合同约定,甲乙方同意丙方作为密云区2018年“煤改电”项目的销售及安装。 第一条,具体工作主要内容及相关约定。 1.甲乙方将密云区2018年煤改电项目的销售及安装工作承包给丙方,每台(户)销售安装费为6500元,丙方安装机器设备所用的全部原材料(包括水箱、水泵)必须是由乙方指定品牌,并且是丙方全额垫资。丙方提供安装所用原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工人工资劳务费的相关发票。乙方同意每户面积 80㎡安装3P,不够80㎡的由乙方收取用户差额面积每平米200元;每户面积 110㎡安装5P,不够110㎡的由丙方收取用户差额面积的每平米200元;每户面积 120㎡以上安装6P,安装6P用户由丙方负责每户收取2000元;丙方所收取用户的款项必须及时交到乙方公司。 2.丙方负责销售、安装空气源热泵设备及用户协议签字(协议必须和户主名字一致,电表号和编号必须准确无误)、做好两图两表的正确填写工作、负责收取用户的身份证及户口本的复印件、安装完毕后拍照户主人机合影照片。 3.丙方应配合监理验收、负责监理签字/**、村/镇政府**,手续(按照监理公司要求)***交由乙方公司保管。 4.丙方必须按照煤改电要求及安装图纸施工,不按照要求施工的乙方不予结算丙方安装费用。 第二条结算及支付。 1.乙方按照丙方销售安装的数量及质量,以手续(按照监理公司要求)**为安装标准支付丙方销售安装费用。 2.如涉及其他工作量,(改造暖气等),由丙方和用户自行解决。 3.结算及支付:按上述约定以每台手续**为结算标准,付款方为现金或转账。 4.结算方式:待农委下拨第一笔款时先结算丙方销售安装费的60%,下拨第二笔款时全部结清(正常10个工作日内支付丙方)。 第三条,甲乙丙方权利义务: 1.甲乙方负责按时提供(**电器公司)的合格产品到丙方的库房。乙方负责进入密云区2018年煤改电项目的各个村镇。 2.乙方要求丙方必须在规定的时间里完成销售安装2000台以上(不含2000台),超过部分,每台奖励500元,丙方销售安装3000台以下(不含3000台),超出部分,每台奖励800元。 12.乙方与丙方在款项结算过程中,不论出现任何状况均与甲方无关。如出现乙方与丙方的款项结算纠纷,甲方有权进行协调。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自三方签字**后生效。 注: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丙方应将200万元材料款打入乙方账户方可生效。 2018年6月20日,正方合二分公司与皓宇垚公司签订了协议。协议约定:兹有甲乙丙三方签订的煤改电销售及安装设备承揽合同中,水箱(东莞市金拓实业有限公司艾蒂卡斯牌)、水泵(浙江威格泵业有限公司威格牌)实际付款采购方为正方合二分公司出资采购,现皓宇垚公司要求代购2000套,正方合二分公司给皓宇垚公司账户汇款,具体金额见设备厂家与皓宇垚公司签订的合同附件。水箱、水泵所开具的发票直接给皓宇垚公司开出,收到设备款后,20—30天内,皓宇垚公司将2000套设备送到正方合二分公司指定库房。 2018年6月21日,正方合二分公司分两次(每次100万元)转给皓宇垚公司合计200万元。 煤改电销售及安装设备承揽合同和协议签订后,正方合二分公司即组织人员进行安装施工。 2019年12月5日,皓宇垚公司向正方合二分公司出具了2018年**煤改电正方合公司销售及安装确认单。确认单中记载: 北庄镇(送机数65台,安装数65台,单价6500元,金额422 500元),***镇(送机数2台,安装数2台,单价6500元,金额13 000元),***镇(送机数43台,安装数42台,单价6500元,金额273 000元,备注:久远庄一台未安装),***镇(送机数217台,安装数215台,单价6500元,金额1 397 500元,备注西穆2台未安装),十里堡镇(送机数51台,安装数51台,单价6500元,金额331 500元),西田各庄镇(送机数55台,装机数55台,单价6500元,金额357 500元)。 扣减应收6P款274台*500元,计137 000元。扣减应收补面积款50 606元。扣减图纸费430台*150元,计64 500元。扣减领材料款642 613元。扣减差机器款6P计14 100元*2台,计28 200元。扣减差机器款5P计12 200元*2台,计24 400元。 总提机器数量437台,合计送机数433台,安装数430台。交款200万元,已付58万元,减去**厂家垫付款223.45万元,剩余款项1 033 181元。 正方合二分公司提供了皓宇垚公司加盖公章的2018年**煤改电正方合公司销售及安装明细:明细单中记载:北庄镇(送机数65台、安装数65台),***镇(送机数2台、安装数2台),***镇(送机数43台、安装数43台),***镇(送机数217台、安装数217台),十里堡镇(送机数51台、安装数51台),西田各庄(送机数55台、安装数55台),合计送机数433台、安装数433台,单价均为6500元/台,已付金额58万,剩余223.45万元。该明细中有皓宇垚公司加盖的公章和***的签名,但无日期标注。 2020年1月22日,***为正方合二分公司出据欠条,欠条内容记载:由于2018年密云**煤改电项目工程款,未能及时对付,现我方愿意给北京正方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补偿资金20万元,今立字为据,在2020年6月30日前付清。该欠条有***签名及手印。 2018年12月至2020年5月期间,皓宇垚公司给付正方合二分公司工程款合计178万元。其中2018年12月29日***转给***40万元(25万元+15万元),2019年2月3日,***转给***10万元,2020年5月18日,皓宇垚公司转给正方合二分公司20万元,2020年5月18日,皓宇垚公司转给正方合二分公司100万元。另外皓宇垚公司现金给付正方合二分公司8万元。 2020年7月3日,皓宇垚公司向本院起诉**电器公司合同纠纷案件,案件号:(2020)京0118民初3958号,以密云农委给**电器公司拨款第一次1770万元,第二次730万元,第三次992万元,第四次470万元,按照40%的比例计算,**电器公司应给付1584.8万元,已付1160万元,尚欠416.8万元,要求**电器公司给付合作分红利润款416.8万元。 合同纠纷案件经调查核实,密云农委向**电器公司拨款情况如下:于2018年11月29日拨付1770万元,2019年2月1日拨付730万元,2019年11月29日拨付992万元,2020年4月13日拨付470万元,合计拨付了2018年煤改电设备补贴款3962万元。加上2020年1月3日密云区密云镇人民政府向**公司支付的煤改电公益设施费14.25万元,共计3976.25万元。 **电器公司已向皓宇垚公司支付1168万元,**电器公司已代皓宇垚公司向奇点公司支付测绘费21.4158万元、检测费的75%计299.64万元,以及《补充协议二》中皓宇垚公司同意补偿给**电器公司25万元,共计已付1514.0558万元。 一审法院于2020年11月25日出具(2020)京0118民初39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了皓宇垚公司的诉讼请求。 由于皓宇垚公司未付清正方合二分公司的工程款,正方合二分公司曾于2020年8月25日向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方支付工程款、利息、材料款、补偿款。因案件涉及管辖事宜,2020年9月16日,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7民初518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案件移送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案在庭审过程中,皓宇垚公司提供了一个2020年11月30日皓宇垚公司制作的2018年**煤改电正方合公司销售及安装确认单,表明正方合二分公司安装的机器设备,单价应按每台5500元计算。正方合二分公司对于每台5500元的计算单价标准不予认可。经比对,除单价和剩余款数额与正方合二分公司提供的2019年12月5日皓宇垚公司**的确认单中数额不一致外,其他数据基本一致。 ***表示与皓宇垚公司为挂靠关系,向正方合二分公司出具补偿款欠条的行为系其个人行为,是正方合二分公司威胁其书写的,应属无效。正方合二分公司不认可***与皓宇垚公司为挂靠关系,其表示也没有威胁***书写补偿款的欠条。***与皓宇垚公司均未能提供,***与皓宇垚公司签订的挂靠协议等证据材料,***也未能提供正方合二分公司威胁其书写补偿款欠条的相应之证据,以及欠条无效或被撤销的相应之证据。 本案在审理期间,正方合二分公司向一审法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要求查封**电器公司、皓宇垚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2 659 942.93元或者查封相当于2 659 942.93元的财产。正方合二分公司提供了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并预交了保全费5千元。 2020年12月9日,一审法院(2020)京0118民初696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申请人**电器公司、皓宇垚公司银行存款2 659 942.93元。在银行存款余额不足的情况下,查封被申请人**电器公司、皓宇垚公司2 659 942.93元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房产、车辆、银行账户等)。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应遵守合同约定,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 2018年6月14日,(甲方)**电器公司、(乙方)皓宇垚公司、(丙方)正方合二分公司,三方签订的《煤改电销售及安装设备承揽合同》,合同中已明确约定,甲乙方同意丙方负责密云区2018年“煤改电”项目的销售及安装。工程款的结算及支付方式为:乙方按照丙方销售安装的数量及质量,以手续(按照监理公司要求)**为安装标准支付丙方销售安装费用;待农委下拨第一笔款时先结算丙方安装费的60%,下拨第二笔款时全部结清(正常10个工作日内支付丙方)。结合承揽合同的约定,皓宇垚公司应向正方合二分公司承担支付销售及安装款之义务。 因皓宇垚公司已于2019年12月5日向正方合二分公司出具了销售及安装确认单,双方对于工程款的数额已进行结算,且密云农委已于2018年11月29日,2019年2月1日,2019年11月29日,2020年4月13日分四次向**电器公司拨付了项目程款3962万元,**电器公司也向皓宇垚公司拨付了1168万元的销售及安装款,故此,结合承揽合同的约定,正方合二分公司要求皓宇垚公司支付销售及安装款,并不违反合同约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因正方合二分公司将材料款200万元转给了皓宇垚公司,且结合销售安装确认单中的统计数据,正方合二分公司领取的材料款并未达到200万元,故此,正方合二分公司要求皓宇垚公司退还材料款,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但支付销售安装款及退还材料款的数额,应结合销售安装确认单中记载的相应数据,予以计算。对于正方合二分公司过高部分之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皓宇垚公司表示,应以2020年11月30日皓宇垚公司出具的销售安装确认单中标注的每台5500元的单价计算销售安装费用,因正方合二分公司对于皓宇垚公司出具的2020年11月30日的销售安装确认单不予认可,且该确认单中又没有正方合二分公司的签字**,而且,皓宇垚公司已于2019年12月5日向正方合二分公司出具过销售安装确认单,故此,对于皓宇垚公司所提应以每台5500元标准计算销售及安装款的辩解意见,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虽然承揽合同中约定了工程款在密云农委拨付第二笔款后全部结清。但正方合二分公司提供的销售安装确认单结算时间为2019年12月5日,故此,正方合二分公司要求支付利息的时间,应以销售安装确认单中标注的日期,为计算利息的起始时间为宜。 由于(甲方)**电器公司、(乙方)皓宇垚公司、(丙方)正方合二分公司,三方签订的《煤改电销售及安装设备承揽合同》中已明确约定,乙方按照丙方销售安装的数量及质量,以手续(按照监理公司要求)**为安装标准支付丙方销售安装费用。乙方与丙方在款项结算过程中,不论出现任何状况均与甲方无关,该约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此,正方合二分公司要求**电器公司支付销售及安装款,一审法院无法支持。 ***为皓宇垚公司煤改电项目负责人员,***向正方合二分公司出具了补偿款欠条,***表示其出具欠条的行为系其个人行为,与皓宇垚公司无关。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非承揽合同的相对人,故就补偿款欠条事宜,在本案中不适宜一并处理,***与正方合二分公司可另行解决。 据此,一审法院于2020年12月判决:一、皓宇垚公司除已给付正方合二分公司一百七十八万元外,扣除安装确认单中的应扣款项三十万四千七百零六元后,再给付正方合二分公司销售及安装款七十一万零二百九十四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皓宇垚公司给付正方合二分公司销售及安装款利息(以七十一万零二百九十四元为基数,自二○一九年十二月六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皓宇垚公司返还正方合二分公司材料款一百三十五万七千三百八十七元(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四、驳回正方合二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在于:一、**电器公司是否应当共同承担付款义务;二、本案的付款条件是否成就;三、***向正方合二分公司出具的欠条是否应当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一、关于**电器公司是否应当共同承担付款义务的问题,本院认为,虽然《煤改电销售及安装设备承揽合同》由**电器公司(甲方)、皓宇垚公司(乙方)、正方合二分公司(丙方)三方签订,**公司系《煤改电销售及安装设备承揽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但《煤改电销售及安装设备承揽合同》中已明确约定,乙方按照丙方销售安装的数量及质量,以手续(按照监理公司要求)**为安装标准支付丙方销售安装费用。乙方与丙方在款项结算过程中,不论出现任何状况均与甲方无关。上述约定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均应依约遵守。现正方合二分公司要求**电器公司共同承担付款义务,与合同约定不符,对其该项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二、关于本案的付款条件是否成就的问题。从**电器公司、皓宇垚公司、正方合二分公司三方签订的《煤改电销售及安装设备承揽合同》约定内容看,甲乙方同意丙方负责密云区2018年“煤改电”项目的销售及安装,工程款的结算及支付方式为:乙方按照丙方销售安装的数量及质量,以手续(按照监理公司要求)**为安装标准支付丙方销售安装费用;待农委下拨第一笔款时先结算丙方安装费的60%,下拨第二笔款时全部结清(正常10个工作日内支付丙方)。从合同履行情况看,皓宇垚公司已于2019年12月5日向正方合二分公司出具了销售及安装确认单,双方对于工程款的数额已进行结算。同时,密云农委已分别于2018年11月29日、2019年2月1日、2019年11月29日、2020年4月13日,分四次向**电器公司拨付了项目程款3962万元,**电器公司也向皓宇垚公司拨付了1168万元的销售及安装款,正方合二分公司要求皓宇垚公司支付销售及安装款,并不违反合同约定,一审判决正方合二分公司支付销售及安装款,并自2019年12月6日起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该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确认,对皓宇垚公司的该项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三、关于***向正方合二分公司出具的欠条是否应当在本案中一并审理的问题。从本案二审查明的情况看,***已就其出具的欠条另行提起诉讼,一审判决对***出具的欠条未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并无明显不当,本院二审予以维持。正方合二分公司与***可就此另行解决。 综上所述,正方合二分公司、皓宇垚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6 245.00元,由北京正方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负担12 903元(已交纳),由北京皓宇垚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23 342元(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 法 官 助 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