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民终300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江***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通和路2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江******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黄桥镇工业园区**路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江***电器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冷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苏0691民初20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江***电器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经法院催缴,其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江***电器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