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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某某电器有限公司、江某某某某冷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民终300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江***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通和路2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江******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黄桥镇工业园区**路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江***电器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冷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苏0691民初20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江***电器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经法院催缴,其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江***电器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