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裁定书
(2021)京0118财保325号
北京正方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与江苏天舒电器有限公司、北京皓宇垚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照原告北京正方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0年12月9日作出(2020)京0118民初6966号民事裁定:一、查封被申请人江苏天舒电器有限公司、北京皓宇垚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二百六十五万九千九百四十二元九角三分。二、在银行存款余额不足的情况下,查封被申请人江苏天舒电器有限公司,北京皓宇垚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二百六十五万九千九百四十二元九角三分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房产、车辆、银行账户等)。申请人北京正方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申请保全执行后,执行案号为(2020)京0118执保482号,本院执行局于2020年12月18日查封了江苏天舒电器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户×××,中国银行账户×××,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兴业银行账户×××,浦发银行账户×××、×××中的存款。查封后,江苏天舒电器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进款超过了保全的数额2659942.93元,江苏天舒电器有限公司要求解除对其他账户的查封,并提供了中国工商银行账户时点余额对账单,在2020年12月22日13时48分57秒的账户可用余额为3750118.69元。北京正方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表示除保留中国工商银行账户的查封外,同意解除其他账户的查封。2020年12月31日,本院作出(2020)京0118民初6966号之一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对江苏天舒电器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账户×××,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兴业银行账户×××,浦发银行账户×××、×××的查封。
本院认为,北京正方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申请解除对江苏天舒电器有限公司账号的查封,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20)京0118民初6966号民事裁定对江苏天舒电器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银行存款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魏明山
法官助理*静书记员商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