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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联行金融票据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康睿普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辽01民终9862号
上诉人辽宁联行金融票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行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沈阳康睿普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睿普公司)、江苏天舒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舒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0104民初34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中,联行公司于2020年6月3日向一审法院申请对涉案工程的质量及修复费用进行鉴定,辽宁省建设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2月7日做出退鉴说明,理由为委托事项超出技术服务能力。现联行公司坚持对质量问题进行主张,并称其在一审退鉴后仍申请继续鉴定,其在二审审理中亦坚持通过申请质量鉴定的方式认定相关事实,故本案应发回重审,依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质量鉴定,一审法院应进一步查清事实,以确定联行公司的相关诉讼请求是否成立。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2020)辽0104民初342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9160元,退还给上诉人辽宁联行金融票据管理有限公司。
审判长 李 倩 审判员 孙菁蔓 审判员 陈 铮
法官助理吕慧子 书记员李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