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5)陕7102行初1150号
原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陕西奉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陕西奉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西安市未央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龙首北路西段1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出庭负责人***,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天元(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政府,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龙首北路西段1号。
法定代表人***,区长。
委托代理人***,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上海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国航发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徐家湾。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西安市未央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政府工伤保险资格认定及行政复议一案,因中国航发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与本案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本院通知其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告刘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八条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