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兵03民终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腾源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图木舒克市永安坝镇。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新疆腾源水务有限公司运维中心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新疆腾源水务有限公司法务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麦盖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振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浩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中新知识城)凤凰四路99号A栋619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浩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航发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西安航空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徐家湾。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中国航发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业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湖南凯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安乡县深柳镇潺陵社区潺陵路05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金州(常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女,197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之妹),女,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
原审被告:***,女,201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
法定代理人:***(被告***之母),住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中凌景帝A栋。
上诉人新疆腾源水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浩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航发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湖南凯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法院(2020)兵0302民初2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法院(2020)兵0302民初28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新疆腾源水务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21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