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兵0302民初438号
原告:湖南凯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安乡县深柳镇潺陵社区潺陵路53号。
法定代表人:唐国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新泉,新疆法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浩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浦区大沙地东319号2201房。
法定代表人:申林,董事长。
被告:中国航发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徐家湾。
法定代表人:陈少洋,董事长。
被告:新疆腾源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舒克市永安坝镇。
法定代表人:徐玉强,董事长。
原告湖南凯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浩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航发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新疆腾源水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原告湖南凯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南凯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秦俊林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孙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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