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粤0114民初14052号
原告:广东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向某。
破产管理人: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广州市花都区某局,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1xxxxxxxxxxxx。
负责人:江某。
原告广东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某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州市花都区某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东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广州市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广州市花都区某局(以下简称花都某局)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向第三人申请支付工程款合计人民币741341.91元。2、判令第三人向原告支付工程款741341.91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21年7月28日签订《金碧御水山庄G3栋屋面瓦修复工程合同》、《金碧御水山庄G4栋屋面瓦修复工程合同》、《金碧御水山庄G5栋屋面瓦修复工程合同》,工程承包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把G3、G4、G5栋楼宇顶层原屋的瓦片及其松脱的砂浆结合层全部铲除,重新做防水及涂料装饰。具体按现场、图纸及施工方案施工。三份合同总价为人民币741341.91元,工程工期为35天,工程款的支付方式:在工程完工且双方办妥工程结算手续(包括取得花都区房管局对工程款金额的批准手续)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由花都区房管局指定的银行直接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全部实际工程款至乙方的银行账号。2021年9月2日,G3栋工程经被告验收合格,2021年9月20日,G4栋工程经被告验收合格,2021年10月21日,G5栋工程经被告验收合格,原告也按合同约定开具了工程款发票并交付给被告,由被告向第三人花都某局提交工程相关材料,并提出支付款项的申请,但至今,工程款项一直没有支付给原告。原告认为,原告是通过招投标方式合法取得工程的施工权,并与被告签订相关的合同,原告也按合同约定按时按质完成工程,且工程均经被告验收合格,被告应按合同约定配合原告向第三人提出支付工程款的申请,根据合同第七条的约定,第三人花都某局在收到被告的申请后,应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因此,原告恳请法院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向第三人申请支付工程款合计人民币741341.91元,第三人应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合计人民币741341.91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某乙公司辩称:被告已经进入破产程序,被告的法定代表人称请款材料已交给第三人,但具体情况法定代表人没有提供证据证实,管理人无法核实真伪,故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第三人花都某局没有到庭应诉,也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某甲公司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资质等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某乙公司为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金碧御水山庄的物业服务公司,某乙公司称其于2023年5月结束了对涉案小区的物管服务。
涉案工程为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金碧御水山庄G3、G4、G5栋屋面瓦修复工程。2021年某乙公司委托建银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就涉案工程进行公开招标,某甲公司参与投标,中标结果是某甲公司为中标单位,中标金额为741341.91元。
2021年7月28日,某乙公司(发包人,甲方)与某甲公司(承包人,乙方)签订《金碧御水山庄G3栋屋面瓦修复工程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金碧御水山庄G3栋屋面瓦修复工程。第二条承包范围和内容本工程承包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把G3栋楼宇顶层原屋面的瓦片及其松脱的砂浆结合层全部铲除,重新做防水层及涂料装饰,具体按现场、图纸及施工方案施工。第三条承包方式、合同造价1、本工程采用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包税金、包材料运输、包进退场费、包余泥外运、包文明施工、包施工用水用电费、包通过甲方和政府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包风险的方式由乙方承包本工程。2、本工程按工程清单以总价包干的形式计价。第四条工期1、工程工期为35个日历天,具体开工日期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第五条工程质量及验收3、工程完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进行工程验收。甲方应在接到乙方书面验收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工程验收,双方现场核点工程量及检查工程质量。工程经甲方验收合格的,双方办理书面验收合格手续,双方书面确认工程验收合格之日为工程竣工之日。工程经甲方验收不合格的,乙方应进行整改。第七条工程价款及付款方式1、本工程的工程款总额暂定为226096.17元。乙方知悉本合同项下工程数额须经花都某局批准,双方确认,最终应向乙方支付的工程款总额以花都某局批准的工程款金额为准。2、工程款的付款方式,在工程完工且双方办妥工程结算手续(包括取得花都某局对工程款金额的批准手续)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由花都某局指定的银行直接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全部实际工程款至乙方银行账户。合同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2021年7月28日,某乙公司(发包人,甲方)与某甲公司(承包人,乙方)签订《金碧御水山庄G4栋屋面瓦修复工程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金碧御水山庄G4栋屋面瓦修复工程。第二条承包范围和内容本工程承包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把G4栋楼宇顶层原屋面的瓦片及其松脱的砂浆结合层全部铲除,重新做防水层及涂料装饰,具体按现场、图纸及施工方案施工。第三条承包方式、合同造价1、本工程采用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包税金、包材料运输、包进退场费、包余泥外运、包文明施工、包施工用水用电费、包通过甲方和政府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包风险的方式由乙方承包本工程。2、本工程按工程清单以总价包干的形式计价。第四条工期1、工程工期为35个日历天,具体开工日期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第五条工程质量及验收3、工程完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进行工程验收。甲方应在接到乙方书面验收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工程验收,双方现场核点工程量及检查工程质量。工程经甲方验收合格的,双方办理书面验收合格手续,双方书面确认工程验收合格之日为工程竣工之日。工程经甲方验收不合格的,乙方应进行整改。第七条工程价款及付款方式1、本工程的工程款总额暂定为257622.87元。乙方知悉本合同项下工程数额须经花都某局批准,双方确认,最终应向乙方支付的工程款总额以花都某局批准的工程款金额为准。2、工程款的付款方式,在工程完工且双方办妥工程结算手续(包括取得花都某局对工程款金额的批准手续)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由花都某局指定的银行直接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全部实际工程款至乙方银行账户。合同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2021年7月28日,某乙公司(发包人,甲方)与某甲公司(承包人,乙方)签订《金碧御水山庄G5栋屋面瓦修复工程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金碧御水山庄G5栋屋面瓦修复工程。第二条承包范围和内容本工程承包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把G5栋楼宇顶层原屋面的瓦片及其松脱的砂浆结合层全部铲除,重新做防水层及涂料装饰,具体按现场、图纸及施工方案施工。第三条承包方式、合同造价1、本工程采用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包税金、包材料运输、包进退场费、包余泥外运、包文明施工、包施工用水用电费、包通过甲方和政府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包风险的方式由乙方承包本工程。2、本工程按工程清单以总价包干的形式计价。第四条工期1、工程工期为35个日历天,具体开工日期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第五条工程质量及验收3、工程完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进行工程验收。甲方应在接到乙方书面验收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工程验收,双方现场核点工程量及检查工程质量。工程经甲方验收合格的,双方办理书面验收合格手续,双方书面确认工程验收合格之日为工程竣工之日。工程经甲方验收不合格的,乙方应进行整改。第七条工程价款及付款方式1、本工程的工程款总额暂定为257622.87元。乙方知悉本合同项下工程数额须经花都某局批准,双方确认,最终应向乙方支付的工程款总额以花都某局批准的工程款金额为准。2、工程款的付款方式,在工程完工且双方办妥工程结算手续(包括取得花都某局对工程款金额的批准手续)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由花都某局指定的银行直接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全部实际工程款至乙方银行账户。合同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就上述三个工程分别签订了三份《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验收报告载明:G3栋屋面修复工程于2021年8月9日开工,于2021年8月30日竣工,于2021年9月2日验收合格;G4栋屋面修复工程于2021年9月1日开工,于2021年9月18日竣工,于2021年9月20日验收合格;G5栋屋面修复工程于2021年9月19日开工,于2021年10月19日竣工,于2021年10月21日验收合格。
某甲公司提供的六张发票复印件显示:2021年9月3日某甲公司开具价税金额合计226096.17元的发票三张,备注:金碧御水山庄G3栋屋面瓦修复工程;2021年9月22日某甲公司开具价税金额合计257622.87元的发票三张,备注:金碧御水山庄G4栋屋面瓦修复工程。
某甲公司称涉案工程为全包,上述验收报告载明的金额就是结算价,G3栋工程造价22696.17元、G4栋工程造价257622.87元、G5栋工程造价257622.87元。某乙公司称管理人对是否结算不清楚,但根据某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向某反映工程的金额与某甲公司的陈述一致。
某乙公司称涉案小区共拆除了E1、G3、G4、G5栋楼的屋面,G3、G4、G5栋楼的屋面已完成修复工程,E1栋楼的屋面未能完成修复工程,某乙公司已将申请物业维修专项基金的申请提交给花都某局,但因E1栋业主起诉某乙公司,法院支持了业主的诉求,认为某乙公司拆除行为不合法,花都某局考虑到G3、G4、G5栋楼的屋面拆除是否合法性问题,未能审批通过拨付物业维修专项基金,而且G3、G4、G5栋楼的业主已向管理人申请债权。
***等人因其与某乙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起诉至本院,诉讼请求为:某乙公司立即将其拆除的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金碧御水山庄E1栋楼顶瓦面恢复原状。本院于2022年11月22日作出(2022)粤0114民初6195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等人诉讼请求。***等人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13日作出(2023)粤01民终1815号民事判决,判决撤销(2022)粤0114民初6195号民事判决,某乙公司将其铲除的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金碧御水山庄E1栋楼顶瓦面恢复原状。前述民事判决已查明:1、涉案小区系位于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金碧御水山庄,涉案小区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该小区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广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代管。2、一审法院依法向花都某局发函调查,该局回复:(1)关于会议纪要的真实性问题。经了解,2018年4月11日由区委政法委召集相关职能部门召开协调会,我局安排工作人员参会,该会议纪要由区委政法委整理,我局转发某乙公司相关负责人,会议纪要反映的内容真实;2018年4月28日由狮岭镇召集我局、山前居委、狮岭供水所、区自来水公司和某乙公司召开协调会,该会议纪要由某乙公司工作人员记录整理,会议纪要反映的内容真实。(2)关于我局有无参与监督指导金碧御水山庄E1栋屋面瓦面修复工程的问题。2021年3月起,某乙公司按照《广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启动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程序,可以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用于屋面瓦片排险维修的楼栋一共有7栋(El、G3、C4、G5、Fl、F2、F3)。按照《广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我局依职能对该小区需排险维修楼栋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申请使用流程提供政策咨询和业务指导,不参与具体的工程设计、招标、施工、验收等环节。3、在勘查现场同时,一审法院对涉案小区其他楼栋一并进行了查看,以做对比:G4栋楼顶已施工完毕,瓦片被拆除后的水泥层被喷涂了橘红色颜料,颜料有流淌出屋顶瓦原位置的情况。
另查明,本院于2023年6月14日立案受理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3)粤0114民诉前调10619号,经本院开展诉前调解工作,但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3日作出(2023)粤01破申449号民事裁定,裁定受理某乙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3日作出(2023)粤01破247号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指定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担任某乙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本院认为:关于合同效力的问题,某甲公司具备相应的建筑企业资质,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签订涉案合同,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现无证据证明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无效、可撤销之情形,合同依法成立、有效,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至于某乙公司的维修行为是否侵害业主合法权益,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二者属于不同法律关系。
关于涉案工程造价的问题,某甲公司主张以验收报告载明的金额为结算金额依据不足,首先,双方合同约定工程款数额以花都某局批准的工程款金额为准,现无证据显示花都某局批准的工程款具体金额。其次,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也未对涉案工程进行结算,竣工验收报告仅是针对涉案工程的验收环节,由双方确定验收成果。但鉴于某乙公司确认某甲公司主张的工程造价金额,本院予以采纳某甲公司所主张的G3栋工程造价22696.17元、G4栋工程造价257622.87元、G5栋工程造价257622.87元。
关于涉案工程款的支付条件是否成就及花都某局是否应向某甲公司支付工程款的问题。首先,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约定:“在工程完工且双方办妥工程结算手续(包括取得花都某局对工程款金额的批准手续)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由花都某局指定的银行直接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全部实际工程款至乙方银行账户”,属于附条件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本案中,涉案工程已分别于2021年8月30日、9月18日、10月19日完工,亦分别于2021年9月2日、9月20日、10月21日竣工验收。根据当事人陈述及案外人(业主)反映,某乙公司已向花都某局申请物业维修资金拨付,某乙公司对于工程款结算并非消极对待,本案中无证据证明某乙公司为了自己的利益而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故某甲公司主张支付条件已成就的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某甲公司要求某乙公司协助其向花都某局申请支付工程款,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广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管理中心代管的,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组织实施单位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提出使用方案。(二)使用方案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征得业主同意。(三)组织实施单位持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相关材料,向物业所在地的区住房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使用申请。施工合同约定的费用总额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组织实施单位可以分期提出使用申请。(四)区住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使用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经审核符合使用条件的,报告管理中心;经审核不符合使用条件的,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正的有关材料。(五)管理中心自收到区住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六)专户管理银行收到管理中心发出的划转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通知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按照划转通知要求,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相应账户。”本案中,涉案小区物业维修资金由广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代管,花都某局作为物业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部门,其不是涉案合同的相对方或受益方,其依法行使监督管理工作,对申请人申请使用物业维修资金进行审核并作出相应处理,花都某局行使的监督管理行为不属于民事案件审查处理范围。因此,某甲公司要求花都某局向其支付工程款741341.91元,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花都某局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到庭义务,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广东某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213元,由原告广东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