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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某设计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强制清算与破产清算申请审查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新01破申129号 申请人: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 法定代表人:金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新疆某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 法定代表人:马某,该公司总经理。 2025年7月28日,经申请人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同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作出(2025)新0106执2177号决定书,决定将被执行人新疆某设计有限公司的执行案件移送本院进行破产审查。 本院查明,新疆某设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7月26日,系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人民币,主要经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设计;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电气安装服务;基础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专业设计服务;平面设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家具销售;灯具销售;美发饰品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移动终端设备销售;电子产品销售;机械设备销售;通讯设备销售;电子元器件批发;电子元器件零售;通信设备销售;移动通信设备销售;光通信设备销售;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包装专用设备销售;物联网应用服务;物联网技术研发;物联网技术服务;物联网设备销售;安防设备销售;电线、电缆经营;电力设施器材销售;防火封堵材料销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充电桩销售;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五金产品研发;五金产品零售;五金产品批发;制冷、空调设备销售;网络设备销售;仪器仪表销售;通信传输设备专业修理;金属材料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光缆销售;光纤销售;汽车零配件批发;汽车零配件零售;电池销售;配电开关控制设备销售;配电开关控制设备研发;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通讯设备修理。登记注册地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2023年12月1日,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因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新疆某设计有限公司、马某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一案,作出(2023)新0106民初3919号民事判决,判决新疆某设计有限公司向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各项费用合计166,000元。2025年5月,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对新疆某设计有限公司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对新疆某设计有限公司的财产通过网络查控系统进行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已知涉及新疆某设计有限公司的执行案件3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涉及金额235,665.22元。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新疆某设计有限公司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属于适格破产主体,本院依法享有管辖权。新疆某设计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破产受理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新疆某设计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