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507民初3327号
原告: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郑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茵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茵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
法定代表人:金某。
原告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5日立案,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审判。原告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25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