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闽0181民初4315号
原告:榕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闽侯县上街镇高新大道1-1号中海寰宇天下42#楼12层1202办公-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MA322UY46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品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品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清恒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东瀚镇太子亭1号A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1MA32G37H3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榕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福清恒瀚置业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7日立案,原告榕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榕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法官助理***
书记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