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26299号
原告: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赵延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雪野,男,系原告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金燕,女,系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福建中通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原告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中通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5日立案。原告于诉前调解阶段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付款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缴。
审 判 员 程伟忠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钱秋怡
书 记 员 龚倍宇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