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82民初7812号
申请人:山东金科电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南环路。
被申请人:**鑫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市经济开发区龙都街沿街36号。
申请人山东金科电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鑫都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金科电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鑫都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14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金科电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鑫都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14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邓 涛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