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科电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金科电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某某鑫都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82民初7812号之二 申请人:山东金科电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南环路。 被申请人:**鑫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市经济开发区龙都街沿街36号。 申请人山东金科电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鑫都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4日作出(2022)鲁0782民初781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鑫都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申请人山东金科电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金科电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鑫都置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邓 涛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