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782执966-1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金科电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兴华东路45号。
法定代表人:范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臧超,诸城图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魏强,诸城图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男,1982年9月11日生,汉族,住诸城市。
被执行人:张玉娟,女,1991年2月26日生,汉族,住诸城市。
被执行人:**,女,1971年9月10日生,汉族,住诸城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鲁0782民初4719号民事判决书,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证号:鲁(2019)诸城市不动产权第××号]、**名下的房屋[证号:鲁(2019)诸城市不动产权第××号],现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证号:鲁(2019)诸城市不动产权第××号]、**名下的房屋[证号:鲁(2019)诸城市不动产权第××号]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何兆红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郑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