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科电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金科电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山东五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信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82民初8505号
原告:山东金科电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南环路13号。
法定代表人:范韬,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尤天芬,女,1984年6月6日生,汉族,该××职工,住该××。
被告:山东五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信分公司。住所地:诸城市辛兴镇兴旺路2号。
法定代表人:刘志清,该××经理。
原告山东金科电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五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信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降低诉讼请求数额为238757.50元,后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山东金科电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80元,减半收取2440元,由原告负担(多预交部分诉讼费26393元,予以退还)。
审判员  杨清河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 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