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陕0103执4339号
陕西安得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新疆***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陕西安得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陕0103民初29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新疆***环保技术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安得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诉讼费共计105489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新疆***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经本院强制扣划已履行完毕全部法律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了货款、利息、诉讼费等共计115489元,并承担执行费1482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3)陕0103执4339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3年05月15日结案。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