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103执1835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安得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长春大合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陕西安得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大合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吉0103民初370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2020)吉0103民初370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房产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工商部门、保险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四、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长春大合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德惠市菜园子镇生化工业开发区【房屋建筑面积:60015.34平方米,共有宗地面积:285201.00平方米,权利证号:吉(2018)德惠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不动产单元号:220183103003GB00001F00010001】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查封期限为三年。
五、查控被执行人长春大合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存款2890957.74元,并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陕西安得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1)吉0103执183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可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任向新
审判员 白清源
审判员 高 健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