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安得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陕西安得科技实业有限公司、长春大合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吉0103执444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安得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长春大合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陕西安得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大合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2020)吉0103民初37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现因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执行完毕)。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款的规定,通知如下:
(2020)吉0103民初370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2022)吉0103执444号执行案件执行结案。
特此通知
审判员  白清源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