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安得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乌海市新达增缩剂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安得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302民初1574号
原告:乌海市新达增缩剂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乌海市乌达区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周志,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乌海市海勃湾区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陕西安得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西安市互助路66号西部电力商务中心6楼L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乌海市新达增缩剂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安得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原告乌海市新达增缩剂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且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乌海市新达增缩剂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69.1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乌海市新达增缩剂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唐娟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连小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