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2民初23823号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钰,陕西睿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涛,陕西睿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6年11月6日出生,住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
被告:陕西**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刘亚超,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被告***、陕西**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铁虹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张雅
书 记 员 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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