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
执行决定书(稿)
(2018)浙1021执5587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8)浙1021民初4031号民事判决,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沃特水处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长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未按本院执行通知书要求报告财产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广州长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纳入期限为二年。
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