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沃特水处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某某处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吉神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吉0203执43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处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浙江省玉环市。
法定代表人:徐葱富,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吉神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
法定代表人:陈彬,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浙江***处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吉神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吉0203民初140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浙江***处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4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法院于2019年1月4日向被执行人下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告知书。同时进行了网络查控银行存款、车辆、证券及不动产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吉神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浦发银行吉林分行账户中有余额为3022.98元,法院于2019年1月7对该账户进行了轮候冻结,冻结期限一年,查明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吉林北大街支行账户中有余额为775347.69元,法院于2019年1月7对该账户进行了轮候冻结,冻结期限一年,查明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有限公司吉林市大东支行账户中有余额为4554.68元,法院于2019年1月7对该账户进行了轮后冻结,冻结期限一年,查明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营业部账户中有余额为14182.26元,法院于2019年1月7对该账户进行了轮候冻结,冻结期限一年,查明被执行人在光大银行吉林江北支行账户中有余额为2551.06元,法院于2019年1月7对该账户进行了轮候冻结,冻结期限一年。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信息10条,2019年2月26日,法院将被执行人吉神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吉林市龙潭区汉江路111号2号消防泵房及消防水站(不动产权证书号:吉(2017)吉林市不动产权第0089697号,建筑面积452.16平方米)房屋进行了查封,查封期限三年。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一台号码为吉BD00**,K11型西沃牌车辆车辆识别代码为153396,我院于2019年5月6日对该车辆进行了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二年。当下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信息。法院于2019年4月9日对被执行人吉神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陈彬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在本院采取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即时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上述执行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长  徐家红
审判员  冯 锐
审判员  朱亚通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孟兆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