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沃特水处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0财保6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02财保6号
申请人:浙江沃特水处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市大麦屿街道对台贸易区。
法定代表人:徐葱富,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静(特别授权),浙江民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太平洋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工农路29号天虹大厦4楼B座。
法定代表人:蒋超,职务董事长。
申请人浙江沃特水处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太平洋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仲裁一案,申请人浙江沃特水处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日通过南通仲裁委员会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太平洋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036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2019年12月19日南通仲裁委员会将财产保全提请执行函、仲裁案件受理通知书、保全申请书等材料邮寄本院。本院于2019年12月25日收到南通仲裁委员会邮寄材料,同日要求申请人浙江沃特水处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将案涉仲裁案件受理通知书、保函、送达地址确认书等保全材料予以补正。2020年3月5日申请人浙江沃特水处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将保全材料全部补正,并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承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太平洋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36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邹 亚
二〇二〇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赵其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