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304民初2630号
原告:***。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塘下镇新溪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潘桥街道高桐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2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其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