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苍南县金乡徽章厂有限公司

苍南县金乡徽章厂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327民初2164号之一 原告:苍南县金乡徽章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0327000009403,住所地:浙江省苍**县金乡镇凉亭村(金灵路**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苍南县金乡徽章厂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苍南县金乡徽章厂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苍南县金乡徽章厂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苍南县金乡徽章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苍南县金乡徽章厂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