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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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303执844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苍南县金乡徽章厂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金乡镇金灵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145772570L。
法定代表人:李时情。
委托代理人:蔡明前,浙江豪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温州懿境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蒲州街道文昌路209号A幢11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33553455859。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浙江苍南县金乡徽章厂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浙0303民初19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23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10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23年3月25日向被执行人温州懿境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被执行人温州懿境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
申请执行人浙江苍南县金乡徽章厂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登门临柜等方式依法向各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车辆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和现场走访的方式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尚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截至2023年7月11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100000元及利息,也未缴纳本案诉讼费1150元、执行费1400元。
因被执行人温州懿境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温州懿境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因被执行人温州懿境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未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将其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对其作出拘留处罚决定。
本院于2023年7月12日通过移动微法院约谈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向其说明案件执行情况,并告知其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暂不申请将被执行人移送破产。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暂无法处置,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以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