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327民初10780号
原告:浙江苍南县金乡徽章厂有限公司,住所地苍南县金乡镇凉亭村(金灵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145772570L。
法定代表人:李时情。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诗雨,浙江六和(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安取,浙江六和(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神光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苍南县龙港镇龙翔路628-630号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562369547N。
法定代表人:王慕志。
被告:浙江神州印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苍南县龙港镇城东路856号巷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145791050E。
法定代表人:项祖想。
被告:王慕志,男,198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
被告:项细莲,女,198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
被告:朱坤棒,男,1974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
被告:王秋柳,女,1978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
上述五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道典,苍南县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项祖想,男,1970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
被告:王项乡,女,197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
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怀宇,浙江时代商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海鸥,浙江时代商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苍南县金乡徽章厂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神光纸业有限公司、浙江神州印业有限公司、项祖想、王项乡、王慕志、项细莲、朱坤棒、王秋柳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浙江苍南县金乡徽章厂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浙江苍南县金乡徽章厂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136元,减半收取2068元,由浙江苍南县金乡徽章厂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黄通利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李绍炬
代书记员 陈秋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