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告)***,男,1979年9月28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被告)北京迪科瑞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广源闸5号1幢7层701-41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79年11月29日出生,北京迪科瑞德科技有限公司法务。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北京迪科瑞德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267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在本院审理本案期间,上诉人***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北京迪科瑞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元,由***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邾***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